(一)由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出資實施的加裝電梯項目按以下程序申請財政補貼:
1.加裝電梯申請人在辦理完使用登記,并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后,向所在縣(市、區(qū))(含管委會,下同)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財政補貼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洛陽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1);
(2)《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3)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所在縣(市、區(qū))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各縣(市、區(qū))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將滿足本辦法適用范圍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財政補貼申請材料報送本級財政局或各縣(市、區(qū))確定的其他部門審核,確定財政補貼額度。
3.各城市區(qū)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9月30日前,匯總上一年度9-12月及本年度1-8月份轄區(qū)內審核通過的財政補貼申請情況,填寫《XX縣(市、區(qū))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市級財政補貼項目匯總表》(附件2),報送至市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局。
4.市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匯總各區(qū)(不含吉利區(qū))、管委會報送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金額,填寫《XX年度洛陽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市級財政補貼項目匯總表》(附件3),將匯總金額報送至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將財政補貼資金下達各城市區(qū)。
5.各縣(市、區(qū))財政部門將財政補貼資金匯入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共同確認的賬戶中。
(二)對于采用“企業(yè)投資、受益業(yè)主付費”等社會資本參與方式實施加裝電梯的,由社會資本方提交財政補貼申領材料,具體申領程序與由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出資實施的加裝電梯項目申領程序相同;各縣(市、區(qū))財政部門將下達的財政補貼資金匯入加裝電梯申請人和社會資本方共同確認的賬戶中。